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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岱(消)行罚决字〔2019〕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市固业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舟山市固业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室内消火栓无水、车间4内4个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缺失。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舟山市固业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户名:岱山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1206010111200530344,罚没款执收码:06600582)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岱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4
    决定机关 岱山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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