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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隆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1023100****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91民初1461号
    案号 (2016)辽0291执3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30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隆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鑫丰物资商行票据金额5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大连隆汇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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