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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诸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MA****DT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民初8052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28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诸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德强归还借款本金195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为551767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195万元,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诸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德强支付律师费8万元;三、被告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诸津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57元,减半收取138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79元,由原告负担272元,两被告负担186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757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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