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沙田煤矿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MA****FF4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202民初374号 |
| 案号 | (2019)鄂1202执恢2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08-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会兴公司、李冉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北煤机公司支付货款465160元及违约金93032元;被告鸿熙公司、沙田煤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2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12802元,由被告会兴公司、李冉冉、鸿熙公司、沙田煤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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