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乌高税罚〔2018〕3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08-01 至2018-08-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而你单位于2018年11月5日前来办理该手续,限期内未改正,认定非正常时间:2018年9月28日,属于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