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高税罚〔2018〕3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08-01 至2018-08-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而你单位于2018年11月5日前来办理该手续,限期内未改正,认定非正常时间:2018年9月28日,属于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9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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