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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县天艺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匡志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724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09)绍商初字第1646号
    案号 (2010)绍执民字第008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04-01
    发布日期 2014-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绍兴县天艺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太仓市梅林印刷感光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5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509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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