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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经开公(东港)行罚决字[2021]00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4日13时48分许,浙江省衢州市碧桂园小区凤凰汇13幢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凤凰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施某某在明知酒店6031房间的实际居住人员不是张某某的情况下,仍将6031房间的住宿登记信息登记为张某某。后民警发现该酒店6031房间的实际住宿人为连某某和李某,且该两人的身份信息酒店工作人员均未按照要求进行查验登记。经查,东港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10月18日和2021年1月11日分别向酒店下发了《旅馆业反恐怖主义工作告知书》,要求酒店严格落实住宿旅客实名登记制度,组织开展对旅馆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检查工作,但该单位实际负责人吴某及前台工作人员施某某未按要求落实反恐怖主义防范工作相关制度。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