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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卫公罚〔202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2020年7月20日经营期间1项水质卫生指标(游离性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2020年8月7日复核抽检,泳池水卫生指标(浸脚池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2.2020年7月20日未按规定对游泳场所水质进行自检;3.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3.停业整顿7日。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2092000112001002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3
    决定机关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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