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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大市监罚字〔2021〕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7648元;没收违法所得:7970.4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8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