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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1〕10368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长兴二界岭众和水泥制品厂涉嫌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12月3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2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关建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关建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影印件、货物装载地照片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加强管理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二界岭众和水泥制品厂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9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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