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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兴二界岭众和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周宗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745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1民初2427号
    案号 (2017)皖0221执16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7
    发布日期 2018-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长兴二界岭众和水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县润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02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元,由被告长兴二界岭众和水泥制品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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