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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春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157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5民初843号
    案号 (2016)粤0115执18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0
    发布日期 2016-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550.2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4月25日利息4462.85元、罚息349341.98元、复利2040.05元;自次日起仍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44010120150006923)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谢荣标、被告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应对前项被告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对被告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自编8栋(厂房A-8)、自编9栋(厂房A-9)、自编10栋(厂房A-10)、自编11栋(厂房A-11)房产享有抵押权; 四、若被告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自编8栋(厂房A-8)、自编9栋(厂房A-9)、自编10栋(厂房A-10)、自编11栋(厂房A-11)房产予以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227元,保全费5000元,均应由被告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谢荣标、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全额垫付,被告可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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