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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小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756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商初字第00981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6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4
    发布日期 2017-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海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申龙制版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800万元及该款自200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680元,合计68480元,(江阴申龙制版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上海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申龙制版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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