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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晨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20056****35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6471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2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2
    发布日期 2019-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誉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前分期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利息人民币34105.39元,罚息人民币188572.5元,复利人民币1488.77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92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925%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被告贵州誉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在2019年3月20日前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000元,在2019年5月20日前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在2019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清偿); 二、被告贵州誉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2500元; 三、被告贵州晨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榕生、龙春、龙丽对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对被告李玉霞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办杉树林村九组93号附E附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六盘水市房权证钟山区字第00070148号)在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贵州誉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上述还款协议中如有任一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可就尚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804元,减半收取219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02元,由被告贵州誉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贵州晨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榕生、龙春、龙丽、李玉霞在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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