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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市监罚字[2017]1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未征得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同意,在上述场所发布印刷品广告。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未尽管理职责,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未能拒绝发布。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1
    决定机关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