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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岷市监处字〔2019〕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地膜10卷;并处罚款10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9
    决定机关 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桑治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