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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安伴汽车安全急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中华。2021年05月21日11时04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乾潭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建德市乾潭镇马鞍路78号,检查发现该处浙江安伴汽车安全急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旁地面有一堆生活垃圾,其中大部分垃圾为白色编织袋袋装,堆放面积约12平方米,经翻检发现该堆生活垃圾内含有浙江安伴汽车安全急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的垃圾,经现场询问确认该处白色编织袋袋装的垃圾为浙江安伴汽车安全急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堆放,现场未见该公司负责人,现场已由执法队员录音录像并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对当事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930号,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2021年05月24日,受委托人吴燕春接受了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浙江安伴汽车安全急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中华,浙江安伴汽车安全急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内部垃圾过多,无法将垃圾全部投放进垃圾收集容器,2021年05月17日左右开始将垃圾堆放于该公司对面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旁边地上,堆放面积约12平方米,于05月21日11时04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