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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统罚决字〔2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安伴汽车安全急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统罚决字〔2019〕4号当事人:浙江安伴汽车安全急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乾谭镇马鞍路78号;法定代表人:吴中华;  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5267523U。2019年2月28日,杭州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2018年9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4-1表)报表中,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1-本月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没有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违法比例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15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达杭州市统计局,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15069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本金。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经依法书面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统计局2019年3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6
    决定机关 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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