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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60****7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91民初127号
    案号 (2021)冀0491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20年3月26日利息及罚息5,570,480元; 二、被告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支付自2020年3月27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三、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珊、赵俊玲、吴广印、谢玉峰、臧洪臣、王青花、王富信、付瑞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对被告赵珊 位于名关镇迎宾大街滏阳金地小区东北角1-1门市(永房权证字第200730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64元,由各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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