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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60****7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26民初1301号
    案号 (2019)冀0426执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510000272号)及土地使用权(邯市国用(2006)第G01001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吴广印、赵俊玲、赵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吴广印、赵俊玲、赵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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