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475****7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10466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42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7604739】。一、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99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21日的罚息6747.97元、复利14.19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分别在最高债权数额2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57.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7857.62元,由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负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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