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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75****7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2965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19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及欠息(欠息包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欠息暂计至2020年7月21日为108776.39元,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欠息,按编号为鹤农商借字[2019]第1002019991798441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对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35.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1435.1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143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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