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475****7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84民初1980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恢1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三、余下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尚欠利息及违约金1497600元,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从2019年9月起每月2日前向原告冯颖雯偿还本金75000元,偿还利息(包括新产生的利息及尚欠利息)及尚欠违约金75000元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在偿还最后一期借款本金时一并还清利息(包括新产生的利息、尚欠利息)及尚欠违约金; 四、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在履行上述第二、三条协议过程中,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要处置(出让、出卖、出租、赠与、担保)价值50000元以上动产或不动产的,要书面告知原告冯颖雯,需征得原告冯颖雯的同意后才能处置,否则,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连带承担2000000元的违约金; 五、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在履行上述还款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期逾期或不足额还款,原告冯颖雯可就全案实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案的受理费17177.6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5000元〔(2019)粤0784财保46号〕,诉讼费合计22177.60元,由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负担,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负担的诉讼费在收到法院调解书两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冯颖雯(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4355.20元,本院退回17177.60元给原告); 七、原、被告双方自履行完各项义务之日起,双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原告冯颖雯不再向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主张任何权利; 八、原告冯颖雯应于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履行完毕上述第二条、第六条协议的付款义务后两个工作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解封因本案而对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名下财产所采取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具体以法院查封清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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