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475****7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4民初2966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11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山市鹤城镇超俊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利息为以下两项总和:1、欠息10508.28元(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计至2020年7月21日止;2、以88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鹤农商借字[2019]第10020199918481595号)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方桂琼、钟嘉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52.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超鹤山市鹤城镇超俊经营部、方桂琼、钟嘉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6352.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鹤城镇超俊经营部、方桂琼、钟嘉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6352.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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