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475****7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4民初2962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10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超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96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为19557.85元;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鹤农商借字[2020]第10020209911702171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鹤山市桃源镇飞泰饲料经营部(经营者:钟超仪)、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钟超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08.01元(已由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预交),由被告钟超仪、鹤山市桃源镇飞泰饲料经营部、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钟旭叨、方丽兴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308.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308.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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