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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宝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凤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40902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江宁禄民初字第00884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宝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陈巷社区居民委员会价款61732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973元,由被告宝隆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陈巷社区垫付,被告宝隆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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