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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青北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卫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7251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303民初3474号
    案号 (2016)鲁0303执46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店区法院
    执行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7
    发布日期 2017-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865126.95元,利息11865.13元(利息截至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5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186512.7元; 三、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0元; 四、被告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高青北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高青北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4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840.5元,由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高青北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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