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萧体罚字〔2017〕第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萧山临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萧山临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编号3301092014101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872362法定代表人:田胜杰住所: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文化体育中心内)2017年7月19日,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日常检查中发现本案,并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你公司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如下:你公司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载明许可项目(范围)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培训)、救助人员数量是9人,含社会体育指导员2人(实际使用面积为250平方米,需配备救助人员3人)。2017年7月17日,你公司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期间因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现场只有2名救助人员在岗、缺少1名救助人员在岗)被萧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获,执法人员向你公司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公司泳池负责人章关锋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确认。2017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期间仍存在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现场只有2名救助人员在岗、缺少1名救助人员在岗)。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三)现场照片证据3张;(四)《授权委托书》1份;(五)对你公司的受委托人章关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六)章关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七)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八)你公司泳池配备的7名救助人员、2名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九)从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打印的你公司的基本信息1份;(十)你公司的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结果的情况说明1份。证据(一)证明你公司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期间因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被杭州市萧山区体育局责令改正的事实;证据(二)、(三)、(五)证明你公司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事实;证据(四)证明章关锋是受你公司委托的案件代理人;证据(六)证明章关锋的身份;证据(七)、(八)、(九)证明你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许可项目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有限责任公司;证据(十)证明你公司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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