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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字〔2021〕第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你单位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关裁量因素,代入通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伍万伍仟元整(5.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2
    决定机关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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