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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字〔2021〕第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你单位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关裁量因素,代入通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柒万肆仟元整(7.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2
    决定机关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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