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369****855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29750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0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张艳萍与被告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就广州市中山三路33号3217铺签订的《中华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将上述3217铺按《房地产权证》附图恢复原状并交还给原告张艳萍;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向原告张艳萍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拖欠的租金42400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2400元计算),此后的房屋使用费,由两被告参照上述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向原告张艳萍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从被告拖欠租金当月的2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欠租金之日止,每日按实际欠付租金的0.1%计算,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被告所欠付的租金总额为限); 五、驳回原告张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2.10元,由被告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