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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罗帝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61****3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22民初1004号
    案号 (2020)粤1322执2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02602581】。一、被告李淑芬、林志军应偿还仍欠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25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日止的利息208685.09元;从2020年1月2日起的利息以225万元为本金按原告与被告李淑芬签订的《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借款本息,限被告李淑芬、林志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给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李淑芬、林志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律师费92700元给原告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于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被告李淑芬、林志军应负责偿还的债务,由被告博罗帝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黄伟灵、杨锦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3606元,合计18606元,由被告;李淑芬、林志军、博罗帝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黄伟灵、杨锦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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