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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60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202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川2021执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6-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借款8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2016年1月20日前的利息558377.63元,2016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张国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款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09元,由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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