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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晓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60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岳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川2021执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给付租金5554640元; 二、限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给付截止于2015年5月26日的违约金136094元; 三、限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给付2015年5月27日后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未:以所有未付租金555464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7日起按年息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 四、由被告四川金奇柠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金天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国兰、李晓东对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述三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0元,由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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