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瓯综法处字[2019]第011-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居民装修产生建筑垃圾不按规定堆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4-1609:50:00,当事人在瓯海区大鹏路西南侧,涉嫌居民装修产生建筑垃圾不按规定堆放。堆放面积:13立方;堆放物:装修垃圾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4 |
决定机关 | 瓯海区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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