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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瓯公(消)行罚决字〔2017〕04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慈湖段8号的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对外营业名称: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法定代表人:黄秀曼)地下室车库局部转变商铺对外营业(面积约1500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地下室车库局部转变商铺区域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地下室车库局部转变商铺区域责令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2017年9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4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黄秀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