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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应县金之泰食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321023MA****LT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84民初1678号
    案号 (2020)苏1084执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宝应县金之泰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第160922号“五粮液”、第1257697号“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宝应县金之泰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宝应县金之泰食品经营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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