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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怀远县金硕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168****4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1民初4879号
    案号 (2021)皖0321执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怀远县金硕米业有限公司、常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华志借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龚华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70元,由龚华志负担270元,由怀远县金硕米业有限公司、常金林负担9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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