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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福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474****6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5371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6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7-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返还剩余借款本金49800000元,支付利息166119.25元、罚息1359593.96元、复利19876.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6月2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三、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福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宗义、舒宁对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向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四、如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福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宗义、舒宁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南京福中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10号1幢地下2层等(101室、201室、301室、地下1层、地下2层)的不动产[苏(2018)宁玄不动产证明第0014420号]与被告南京福中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57元,减半收取1483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3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负担-5-2179元,由被告南京三加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福中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福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宗义、舒宁共同负担151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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