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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智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5468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民初16523号
    案号 (2018)浙0702执3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8
    发布日期 2018-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珠花、王忠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龙卡信用卡透支本金5757.78元、利息(含滞纳金、手续费等)2171.65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之后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王珠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2498P宝骏牌汽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珠花、王忠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元。 四、被告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对被告王珠花、王忠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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