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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327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08)庆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庆法执字第000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6-26
    发布日期 2016-11-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给付金坛建工集团工程总造价20%的结算款11319752.93元。 2、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274365.35元。 3、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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