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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308****02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23民初290号
    案号 (2021)赣0323执8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建秀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9年1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建秀律师费2500元; 三、被告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对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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