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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308****02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22民初1014号
    案号 (2021)赣0322执1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江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计1504元,由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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