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2308****028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23民初911号 |
案号 | (2021)赣0323执1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76306.24元合计2276306.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后续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12.27135%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盛隆、芦溪县银河联兴花炮厂对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盛隆、芦溪县银河联兴花炮厂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10元,由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盛隆、芦溪县银河联兴花炮厂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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