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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308****02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3民初271号
    案号 (2020)赣0323执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盛隆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翔偿还借款20万元; 二、被告黄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程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3元,被告李盛隆、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黄伟共同负担3900元,原告程翔负担1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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