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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定农(农药)罚决字〔2020〕第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上述农药应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行为属经营假农药,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现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及《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经营假农药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敌草快,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捌拾元整(¥580);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捌拾元整(¥558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2
    决定机关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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