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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鹤郑嵘达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才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57****6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民终1087号
    案号 (2018)豫01执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朋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1422.012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郑州鹤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1412.49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51元,由被告张朋举负担100000元,被告郑州鹤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原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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