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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景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MA****32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3民初3293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8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景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款78781.08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69元,由被告马鞍山景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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