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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定公(盐)行罚决字[2017]112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0月13日,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向舟山市睿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分三次购买了共计90瓶硝酸(每瓶为500ml),用于该公司渡轮厕所清洁。至2017年10月25日,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有关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被本局盐仓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未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其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化学品购买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综合本案案情,责令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6
    决定机关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平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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