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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506****94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25民初6222号
    案号 (2019)苏0925执18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正广和汽水有限公司代偿款3249467元及利息(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2月11日利息为39527.76元,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12元,减半收取16556元,由被告江苏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正广和汽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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